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

請授予公共圖書館借閱權大聯盟吃屎去

香港已死,死後怪事特別多。昨日(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)還跳出一個甚麼「大聯盟」,提倡圖書館借書付版權費。要求港府每年按借閱次數,向出版業付出若干款項。

看完報導,疑問有幾點:
一、何為大聯盟?香港本身有香港作家聯會等歷史悠久組織,緣何又跳出大聯盟?單純為爭取分豬肉而組成的作家組織?好無聊。網上一查,全名「授予公共圖書館借閱權大聯盟」,多達八成出版社加入,你懂的。
二、借閱要授借費,根本只是有利多產及受歡迎作家。一些只出一兩本而且不受歡迎的,根本連分毫都收不到。
三、借書對銷售量影響輕微,大部份借書的人要麼沒錢買書,要麼家中沒位收書,要麼只是閒時借一兩本殺時間。借書要收費,這群人至多不借,並不會轉向買。而一向買書的,更加不會管你這制度。變成三輸局面:圖書館花時間,大聯盟沒錢書,書局繼續無人買書。
四、圖書館九成借出的都是小說,甚至當紅小說,其他類的幾乎很少。回第二點,大聯盟提倡的制度只是對極少數作家有利益。
(感謝 ReNa Violette Lethe 留言指正:
參照《香港統計月刊》二零一二年二月號,〈香港公共圖書館服務概覽〉專題FB8頁表四: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一年按種類劃分外借書籍的次數,中文小說與翻譯小說約佔中文書籍外借率的30%,而英文書籍並未獨立統計小說及文學類別,即使以兒童小說加上佔量最大的其他項目也不超過40%,因此文中所說的「圖書館九成借出的都是小說」為完全錯誤,以上。

Reference:
Statistics Unit, Leisure and Cul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. (2012). Hong Kong Monthly Digest of Statistics February 2012 Feature Article:An Overview of the Public Library Services in Hong Kong. Retrieved from http://www.statistics.gov.hk/pub/B71202FB2012XXXXB0100.pdf

五、此例一開,圖書館工作量及成本大增是小事,其他小型圖書館像學生、機構的勢必被迫追隨。成本上升,又沒有好處,可能直接取消藏書借閱服務,變相減低閱讀啟蒙風氣。
六、本地不少藝發局資助出版刊物或作品集,本地圖書館及學校均有購入收藏,有時甚至一書三套,借閱用、館藏用、後備用。這類書籍街外未必有售,就算有都幾乎沒有人買,也就是說全港各大小公私圖書館是最大買手。既然借閱收費下減低借閱量,可能轉變成現在報刊形式,只供館藏不設外借,無形中買少幾本,最終影響本地文學創作。



圖書館買來的書,已經付一次版權費。之後借一次,再收一次?那麼我看作家都要收些費用:你用的筆和紙,電腦 Word 打稿,是商業用盈利用出版用,每出一本書,都要支付筆商紙商電腦商軟件商的授權費。要是你們都點頭同意,我也不在乎支持授借費。
倪匡、劉以鬯老一輩多數被人亂點,誤信小人之言才傻兮兮支持;陶傑一向是文壇敗類文妖一個,搞屎搞忽不出奇。一邊口說崇英,一邊將連外國人都沒不支持的制度拉出來舉腳讚成。筆者活了這麼久,還是頭一回聽說這回事。
「鑒於公共圖書館推廣閱讀風氣,令部份讀者萌發買書念頭,建議制定機制,港府每年按借閱次數,向出版業收取若干款項。」
他們用這樣的邏輯主張設立授借權,完全錯誤謬論。事實上圖書館借書給讀者,讓貧苦大眾有機會免費學習接觸文字世界,從而激發他們買書收藏的欲望。當然,只有好書才會激發讀者買書的欲望。現在的作家及出版社,刊行劣作垃圾,還讀之無味棄之不可惜買之浪費金錢,還怪大家不買書?再者現在的屋很小很擠迫,露台只夠一個人跳樓用,房間連床都放不下,還如何有空間藏書?
真的搞出授借權,我保證銷售量不會上升,但香港連最後僅有的一點閱讀風氣都會徹底摧毀。有錢人娛樂多不屑看書,看的都是外文書和本地出版社無關;窮人沒錢又借不起書,索性連看都不看。想出這點子的傢伙,不是立心摧毀人類文明的侵略者,就是智商低於五十的白癡。
香港太多有本事的人上不了位又沒發言權,上了位又有發言權的都是豬,所以沒救了。

P.S.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補充
圖書館是政府的,目前大聯盟打的算盤是要政府付錢。
仔細想想就知授閱費中聽不中用,根據香港版權法,政府要付,都只是付給出版社而不是作家本人,因為大多數作品的版權都在出版社上。
同一本書可能有數個版本,由不同版權人持有。單是金庸小說,已歷數個版本,不同出版社持有。
假設香港某公共圖書館館藏數版,有明河社新舊版,遠流、廣州,甚至有英文翻譯本及日文翻譯本等。授閱費一旦實行,公共圖書館肯定要設立人手,從電腦系統查閱借閱紀錄,根據借出量計費,再逐一連絡。
香港的還好,海外的未必一時三刻可以找得上,甚至對方會不會收也是問題,因為外國根本無如此白癡的例子,他們亦多不屑此道。
更甚是部份出版社已經倒閉,版權人不明,需要花費時間財力去審定「現時版權人誰屬」,又要設立分類。
最後可能行政花十元,版權人才收一元,至於作者本人可能連五毫都未必有。想想平時高產作者,現時收的版稅有五成已經偷笑,有些可能只有一成。
結果政府當冤大頭,版權人收點甜頭,作者本人有沒有很難說,虧本的是廣大市民,因為政府出錢,錢就由各位納稅人來付。
而且公共圖書館一旦確定行之,其他像大學圖書館及一般私人圖書館都可能被迫追隨,或被大聯盟找上門麻煩。那些沒有政府補貼的圖書館,又該如何解決這筆授閱費?
回歸原點,圖書館購書時,已經包括版稅。如果之後還要再交,就說不過去。好像石油公司賣油給巴士,而巴士每載一個客人都要再加收一筆授乘費用予石油公司;生產商將過山車賣給遊樂場,之後再向遊樂場依玩家人數再追加收費;酒樓食肆上菜,依據客人食了多少,農夫可再向酒家食店再追收授食費……
最簡單,各位大作者執筆寫書,生財工具是紙筆或電腦。若然他們覺得授閱費合理,我想紙筆生產商、電腦生產商及電力公司都可以合理向各大作家收取「授作費」:我賣工具給你,你用來生金蛋,是否需要向生產商支付一定權利金呢?以至創作時查了字典,引用了經典,亦應向字典出版社及經典原文支付費用。
可見其道理立據甚為荒謬,無法自圓其說。用影響之大,道理之歪,不能不喝停。此理若通,則世界大亂。

7 則留言:

  1. 政府長期剝削出版業界和作者應得的盈收去補貼公共服務,你話我知政府有乜理據可以咁做?公共服務就應該由公共預算支出,政府請個顧問做研究都要錢,點解拎出版社和作者資產就唔使?呢個本來就係政府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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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寫文又唔做research ,PLR 係講緊公共圖書館,需要向版權持有人作出版權補償,好似政府起個公園比市民用咁,政府向花農買入花木,可唔可以因為呢個係公共服務而唔比錢?又或者因為佢比咗錢買花而個公園要收費?版權持有人賣書係唔可以公開借閱或者比其他人發佈內容,咁點解政府可以公然侵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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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按照你邏輯,農夫等應該都有權利去禁止生產商轉賣商進行加工出售,要加收多一筆費用。而我們食用時又要再支付多一次「飲食費」,對不對?
      根本上農夫賣出農產品及畜牲後就失去權利,之後生產商轉賣商加工商如何處理是他們的事,你不能說自己是原料生產人就可以再說三道四,說別人不尊重你的出品。
      版權成立初衷是保障思想發佈形式,但要同時保持流通性。當作者將版權賣給出版社之後,出版社想如何出版,只要沒有違約就可以;出版社賣出,讀者付的錢已包括版權費,之後想如何做都可以。追本溯源,如果版權持有人可以收「授借費」,那麼作者都可以再加收「創作費」,然後印紙商又加收「紙本費」。
      政府向花農買入花木,本身已經付了費,何來因為公共服務而不需付錢?但買來的花草樹木,將來結了果實或再增產添生,就不需要再付多一筆錢給花農。現在大聯盟的歪理是,我將花木賣給政府收了錢,之後公園人多了,入場費要算我一筆;某果樹有果實有種子,傳開出再長多一棵樹,又再加收多一筆給自己。
      借版權之名行惡事,扭曲版權原意,不可原諒。版權由當初真正保障創作人變成摧毀創作禁制思想傳播的惡法,休容再變本加厲。想古時思想百花齊放,文藝復興,就是因為沒有版權。人人傳抄文書歌曲,自由分享自己的思想。有了版權,就分你我,我的思想不結你,你的成果不給我。窮的人不能抄,一定要付錢買,知識變成少數人的專利。近代因為有免費教育及圖書館,令貧困的人都能有能力接觸知識。任由歪曲的版權法橫行,只會再次令知識受少數人控制。
      以後讀書時,某作者不爽,就不讓某些學生看某些課文。版權持有人同意,就可以向一部份人禁止接觸某些書本。既然閤下如此擁抱,真希望將來後代會享受此惡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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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出文之前可唔可以查下資料,唔好自己想當然咁腦補D數據出黎得唔得呀?

    參照《香港統計月刊》二零一二年二月號,〈香港公共圖書館服務概覽〉專題FB8頁表四: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一年按種類劃分外借書籍的次數,中文小說與翻譯小說約佔中文書籍外借率的30%,而英文書籍並未獨立統計小說及文學類別,即使以兒童小說加上佔量最大的其他項目也不超過40%,因此文中所說的「圖書館九成借出的都是小說」為完全錯誤,以上。

    Reference:
    Statistics Unit, Leisure and Cul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. (2012). Hong Kong Monthly Digest of Statistics February 2012 Feature Article:An Overview of the Public Library Services in Hong Kong. Retrieved from http://www.statistics.gov.hk/pub/B71202FB2012XXXXB0100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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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謝謝補充
      因為以前做圖書館時每日處理借出的幾乎都是小說,所以有此結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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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只要作者拒絕圖書館放置其著作,即可解決潛在損失問題。否則,公共圖書館幫作者免費經營租書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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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沒用的,你搞不懂問題核心。書籍的版權持有人,不等同作者。正如賣唱片音樂,歌曲作者唱者不等同版權人。所以會發生書本大賣而作者分毫無獲,又或歌手不能私下唱自己的歌等荒謬的怪究。
      作者將版權賣給出版社,收了合約訂明的版稅就不能再對出版社說三道四指手劃腳。甚至出版社故意冷藏你的書,你也不能哼聲。同理圖書館買了書,已經付了版稅,就算圖書館拿去當垃圾燒了,出版社也不能哼半句。其中更不存在版權人的認可或允許,不然版權人規定香港窮人都不能看書,那麼香港文學就變成有錢人的玩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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